民 事 上 诉 状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黄震,女,1954年8月26日出生,汉族,住即墨市共济街9号内乙号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青岛市金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。
住所地:青岛市崂山区麦岛路3-10号。
法定代表人:李金堂,董事长。
上诉人因典当纠纷一案,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(2009)南商初字第30220号民事判决,特提起上诉,上诉请求与理由如下。
上诉请求:
1、将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综合服务费84312元改判为24312元,减少额为60000元;
2、一、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《典当合同》,名为典当,实为借贷。合同规定的利率超出法律规定,不受法律保护。
2005年9月7日,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《典当合同》以及《房屋抵押合同》,双方依约履行,从而形成借贷法律关系。 《典当合同》实为借贷合同,确定双方借贷法律关系。《房屋抵押合同》为物权担保合同,为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提供物权担保。
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“综合服务费”实为利息。按照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,民间借贷利率“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”。被上诉人在双方的《典当合同》中约定的利率超出法律的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,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。
此致
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
上诉人:
2010年 1月 18日
闫志真律师 13730973775
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